《观点形式的思维工具》第一章

 

应该看到,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是主观规定的产物,它的属性是抽象的同一律即静态的同一律。辩证逻辑的同一律是具有客观性的逻辑规则,它的属性是具体的同一律即动态的同一律。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属性不是静态的形式,而是连续性的发展变化过程,它的本质属性是动态的形式。因此,逻辑规则必须体现出客观存在本身具有的动态属性:以过程论的形式出现,内部则包含矛盾性、运动性、转化质变性等动态特点。这样一来,逻辑规则就需要重新建立,不能只有抽象的语言逻辑一种形式,还必须将形式和内容作为一体关系把握住,将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通过逻辑规则展示出来,从而通过逻辑法则上升到思维把握客观规律性的高度。

由于黑格尔抓住了西方语言结构具有的两种形式:清晰形式和矛盾形式。在西方语言结构特点上黑格尔率先对概念进行了分类。他将清晰形式的概念称作抽象概念,矛盾形式的概念称作具体概念。从形式上看,这种划分方法完全体现了客观性的原则,它是根据西方语言结构特点进行的分类。然而,这一做法直接导致了概念的属性发生了质变,使它从单一的形式——符合逻辑规则的同一律分裂为二:清晰概念遵循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概念遵循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律。这样一来,表述形式上立即出现了混乱:在表述的概念中既包含有清晰的概念,又包含有矛盾的概念。人们在阅读思辨哲学的时候需要仔细的区分和判断。这一缺陷直接导致了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具有晦涩难懂的特点。

现实中如何在清晰概念基础上实现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两种形式的划分呢?如何将形式逻辑规则和辩证逻辑规则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在表述形式上清晰准确,不再出现混乱、晦涩难懂的现象呢?这个问题成了黑格尔《思辨哲学》留给后人的一个难解之谜。这个难题被马克思在实践环节、应用环节率先给以解决了,这就是《资本论》的逻辑模式展示出来的真理。

我们根据《资本论》的逻辑模式,按照中国文字的特点,对黑格尔提出的具体概念在表现形式上进行了改造,从同一单词内部包含矛盾关系的形式转化为不同单词外部组合的形式。由此构成辩证逻辑规则特有的三种组合形式。实施方法很简单:用形式逻辑规则约束概念自身具有的内涵,以不同概念之间的组合形式实现具体概念的各种功能。具体说来,就是将概念本身的属性首先建立在符合形式逻辑规则的同一律基础上,然后通过概念之间的关系去实现辩证逻辑特有的具体概念形式。换句话说,它通过清晰概念之间的组合形式完成了从抽象概念上升到具体概念的质变和飞跃。

应该看到,抽象和具体这对范畴属于逻辑分类的形式,它没有将具体内容包含进去,只有抽象的关系形式。因此,在确定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的形式环节,我们必须依据逻辑规则进行界定。凡是直接体现思维和存在形式同一的概念形式,就是抽象概念。凡是间接体现思维和存在内容同一的概念形式,就是具体概念。逻辑图为:

┌形式:直接体现思维和存在形式同一的概念形式:孤立的概念

┌抽象概念┤逻辑规则是抽象同一律:无矛盾的主观规定:存在形式

概念┤两种形式└属性:主观规定实现的名与实同一的语言逻辑、形式逻辑

逻辑分类┌形式:间接体现思维和存在内容同一的概念形式:概念的组合形式

└具体概念┤逻辑规则是具体同一律:有矛盾的主观规定:关系形式

└属性:把握了名与实的矛盾,通过概念之间关系实现的辩证逻辑

在这个逻辑图中我们看到,认识论的逻辑规则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无矛盾的主观规定是抽象同一律,它将思维和存在、名与实的矛盾性直接暴露在人们面前。有矛盾的主观规定是具体同一律,它将思维和存在、名与实的矛盾性隐藏起来,以间接形式表现出来。由此看来,名与实的矛盾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不能消除的矛盾关系。人们只能通过改变逻辑规则的形式,将这一矛盾的表现形式从直接显露的形式转化为间接隐藏的形式,但是,绝对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矛盾。这就是哲学理论必须建立在矛盾论基础上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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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与实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哲学基本矛盾的最初形态。在哲学理论中人们通过逻辑规则的创新,可以将这一矛盾从对立的形式转化为同一的形式,从显露的形式转化为隐藏的形式。由此构成语言逻辑和哲学逻辑二者之间具有的本质区别。在这里,语言逻辑就是抽象的表述形式,它是经验理论遵循的逻辑规则。哲学逻辑就是具体的表述形式,它是科学理论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则。

在清晰的概念基础上,黑格尔所说的具体概念只能通过概念之间的组合形式实现。现实中这种组合关系将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然而,作为逻辑规则来讲,它必须将概念的组合形式从多样性的环节中解脱出来,上升到组合形式具有的本质属性这一高度。在哲学理论中区分关系的本质属性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的三段式法。即把握三种形式的关系:一是存在环节的关系;二是认识环节的关系;三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

应该看到,在认识论中三种形式的关系直接与认识的形式和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中存在环节是动态形式的关系,认识环节是静态形式的关系,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是本质环节具有的关系。为此,我们将概念的组合形式分为三种:具体环节静态形式为“两分法——同一律”,它是认识形式具有的特点。过程环节动态形式为“三分法——对立统一律”,它是存在形式具有的特点。整体环节系统形式为“四分法——四者同一律”,它是思维和存在本质同一具有的特点。由此构成辩证逻辑的三条基本原则。逻辑图为:

┌静态关系:两分法——同一律,存在是并列形式,认识是层次形式

┌认识形式┤知性环节是分立形式,理性环节是一体形式

逻辑规则└动态关系:三分法——对立统一律,静态是并列关系,动态是层次关系

└本质属性:系统关系:四分法——四者同一律,两个层次、两种形式

应该看到,辩证逻辑的三条原则同样也不是从客观事物中直接抽象出来的属性,而是人类智慧上升到理性高度创新出来的成果。由此可见,逻辑规则的属性不是客观性而是主观性,它是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逻辑规则在形式上分为两类:抽象的形式逻辑是无矛盾的规定性,具体的辩证逻辑是有矛盾的规定性。无矛盾的规定性体现了思维和存在二者在表述形式上具有的同一性,有矛盾的规定性体现了思维和存在二者在表述内容上具有的同一性。形式同一的特点是静态的同一律,内容同一的特点是动态的同一律。由于客观存在本身的属性是动态的过程论、转化论。因此动态同一的逻辑规则在属性环节与客观存在自身具有的属性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为此,人们通常又将辩证逻辑称作客观逻辑,将形式逻辑称作主观逻辑。

显然,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是站在形式环节进行的区分。它把握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具有的不同点。然而,两种逻辑规则在属性上并没有丝毫的区别,它们之间本质属性同一,都是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表现形式对立,辩证逻辑在形式上与客观存在的属性直接同一,都是动态的形式,因此又被人们称作客观逻辑。形式逻辑的属性是静态的表述规则,它与客观存在的属性直接对立,因此又被人们称作主观逻辑。由此构成逻辑的属性和形式之间具有的二律背反的矛盾关系。逻辑图为:

┌形式逻辑:抽象形式的逻辑规则:无矛盾关系的逻辑规则:主观规定

┌属性区分┤本质同一,都是主观规定的逻辑规则

逻辑┤        └辩证逻辑:具体形式的逻辑规则:把握矛盾关系的逻辑规则:主观规定

│        ┌形式逻辑:语言逻辑、不说自明的公理,与存在形式同一:主观逻辑

└形式区分┤形式对立:分为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

└辩证逻辑:认识逻辑、智慧创造的产物,与存在本质同一:客观逻辑

二、静态形式的具体概念:合二而一形式

本质是“两分法——同一律”的逻辑规则

静态形式的具体概念按照逻辑规则分为三种形式:存在环节、认识环节、关系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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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在环节是并列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存在环节的特点是直接描述具体存在的事实。它只有认识的形式和特点,没有认识的本质属性。因此体现出具体同一的逻辑规则是一一对应的描述形式。

种属并列的描述形式

(属)黄香蕉(种)苹果——(种属一体,不可分割)

质量一体的反思形式

(量)一棵(质)杨树

(量)高大的(质)杨树(两种形式的质量一体,不可分割)

注意:哲学的量与数学的量并不一致,相互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哲学的量指的是存在形式,它的内涵不是单纯的数量,而是具有两种形式:数量是质的外在形式,形态是质的内在形式。由此体现出两种形式对立统一关系。这就是综合叙述具有的形式特点,具体表现为:一棵(外在形式)高大的(内在形式)杨树(质:本体)

当人们将两种形式分开叙述的时候,此时就只有质和量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它失去了两种形式之间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因素。

存在环节“两分法——同一律”的逻辑图为:

┌形式:(属)黄香蕉(种)苹果

┌种属并列的描述形式┤表述形式:黄香蕉苹果

│                  └属性:种属一体,不可分割

存在┤两种形式                ┌外在形式:(量)一棵(质)杨树

│                  ┌形式┤表述形式:一棵高大的杨树

└质量一体的反思形式┤    └内在形式:(量)高大的(质)杨树

└属性:质量一体,两种形式对立统一

2 认识环节是层次关系:具有两个层次

认识环节的特点是将认识形式和认识属性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以对立统一的关系形式出现。其中形式是具体存在的内容,它的属性是多样性。本质是类存在、本质存在、本质属性包含的内容。本质属性体现出认识的三种形式:有限形式、无限形式、极限形式。

形式和本质的关系:苹果、梨(两种具体存在形式)是水果(类存在形式)

知性和理性的关系:派别(知性)是阶级(理性)的一翼(无限形式)

观点和逻辑的关系:知性和理性(观点)二律背反(逻辑:本质属性)

分立和系统的关系:存在形式(分立)和存在模式(系统:极限形式)

认识环节“两分法——同一律”的逻辑图为:

┌直接形式:苹果、梨(两种具体存在形式)是水果(类存在形式):层次关系

├间接形式:派别(知性)是阶级(理性)的一翼(无限形式):层次关系

认识┤两个层次

├逻辑形式:知性和理性(观点)二律背反(逻辑规则:本质属性):层次关系

└系统形式:存在形式(分立)和存在模式(系统认识:极限形式):层次关系

3 关系环节是矛盾形式:具有四种属性

本质环节的特点是进到关系的环节。在认识论中关系是理性环节的对象:概念之间的关系直接进到把握矛盾形式的高度。矛盾形式在属性环节分为四种:两极对立、形式对立、属性对立、本质对立。典型实例如下:

变易的内涵是:存在和非存在(矛盾性)的统一,有和无(矛盾性)一体:两极对立的矛盾:属性矛盾。

变化的规律是:量变和质变(形式之间的矛盾):形式对立的矛盾:静态矛盾。

存在的规律是:对立和统一(属性之间的矛盾):属性对立的矛盾:层次矛盾。

运动的规律是:否定之否定(自相矛盾的形式):本质对立的矛盾:动态矛盾。

关系环节“两分法——同一律”的逻辑图为:

┌属性:运动是存在和非存在同一:存在属性是运动

┌两极对立┤属性矛盾:形式和属性是两极对立的矛盾

        └形式:变化是有和无一体:存在形式是变化

│        ┌形式:量变是过程,质变是结果,量变质变规律

├形式对立┤形式矛盾:动态和静态是两种形式之间的矛盾

矛盾是本质┼四种形式└本质:一个过程,两种形式的对立统一

关系是形式┼理性对象┌理性:存在的本质是矛盾,属性是对立性,形式是对立统一

├属性对立┤层次矛盾:知性和理性是两种属性之间的矛盾

│        └知性:真理的形式是逻辑,属性是同一性,特点是二律背反

        ┌直接性:一次否定是静态:形式环节的否定,向对立面转化

└本质对立┤逻辑矛盾:直接性和间接性是两种形态自相矛盾的形式

└间接性:二次否定是动态:过程环节的否定,质变和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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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程形式的具体概念:三位一体形式

本质是“三分法——对立统一律”的逻辑规则

“三分法——对立统一律”是过程论的逻辑规则,它体现了动态同一的逻辑属性。三分法在观点环节是静态形式,在逻辑环节是动态过程形式。作为思维工具,它是以逻辑规则形式出现。因此,它强调的是把握动态的过程,而不是观点环节具有的三种不同的静态存在形式。按照逻辑规则进行区分,“三分法——对立统一律”分为两个层次两种形式,其中观点环节是知性层次,它的内部包含四种形式,逻辑环节是理性层次,它的内部只有静态和动态的对立统一关系。

观点环节具有的四种形式:

1 过程形式:认识起点是开端、认识过程是中介、认识终点是极限(两极对立,中介同一)

2 过程本质:隐藏矛盾是同一形式,显露矛盾是差别形式,动态矛盾是对立形式

3 认识形式:有——无——变,有无是两极对立,变是二者同一。

4 认识属性:静态、动态、系统。静态和动态是相互对立的形式,系统是二者的综合、动静一体的形式。

逻辑环节是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逻辑环节静态是三种形式:存在、认识、关系。动态是存在和关系两种形式相互对立,认识将二者从分立形式转化为一体形式。由此体现出认识形式是从对立到同一的质变过程。

逻辑图为:

┌过程形式:认识起点是存在、过程是中介、终点是极限,两极对立,中介同一

├过程本质:矛盾形式:隐藏是同一、显露是差别、动态是对立:三位一体

┌观点环节┤静态是三位一体,动态是从对立到同一

│        ├认识形式:有——无——变,“有无”是两极对立,“变”是二者同一

┤        └认识属性:静态、动态、系统:静态动态相互对立,系统是二者同一

│        ┌具体认识:静态环节存在和关系是相互对立的两种认识形式

└逻辑形式┤知性是分立形式,理性是一体形式,逻辑是两种属性有机结合

└系统认识:动态环节理性将二者从分立形式转化为一体形式

四、系统形式的具体概念:四者同一形式

本质是“四分法——四者同一律”的逻辑规则

“四分法——四者同一律”是系统论的逻辑规则,它体现了系统认识具有的逻辑属性。存在环节是静态和动态一体,认识环节是形式和本质不可分割。由此体现出思维和存在两个层次,两种形式的同一性。为此,我们将系统认识的逻辑规则称作“四者同一律”。具体认识环节是“两分法——同一律”。系统认识环节是“四分法——四者同一律”。由此构成两个层次的认识各自具有的逻辑规则。

认识形式环节分为两种:抽象的认识形式和具体的认识形式。

1 抽象的认识形式:

四种形式:感性——知性——理性——系统

属性:感性是可见性——知性是有限性——理性是无限性——系统是整体性

2 具体的认识形式

四种形式:反映——反思——抽象——洞见

属性:反映是描述形式——反思是对比形式——抽象是过程形式——逻辑是直观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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